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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道胜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胜,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482号原告:王道胜,男,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2228161100022。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水漾年华负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胜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交纳1274元(原告王道胜已预交),由原告王道胜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