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黎应秋、黎伟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黎应秋,黎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被执行人:黎应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黎伟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黎应秋、黎伟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黎伟生应承担部分45808元并退予申请执行人。黎应秋应承担部分68711.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伟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黎应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8711.5元,由被执行人黎伟生代为承担。2、被执行人黎伟生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每月10号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000元,2017年10月份支付13711.5元。由于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费1617.79元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