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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正生与罗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生,罗明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62号原告:罗正生,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务农,住万安县。被告:罗明生,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务农,住万安县。原告罗正生与被告罗明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正生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正生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