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正生与罗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生,罗明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62号原告:罗正生,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务农,住万安县。被告:罗明生,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务农,住万安县。原告罗正生与被告罗明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正生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正生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