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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刘德臣、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东,刘德臣,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东,男,汉族,1967年5月8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响水村*组。被执行人刘德臣,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园丁花园**栋2门***室。被执行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15段。法定代表人赵丽杰,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东与被执行人刘德臣、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志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龙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营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