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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贺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贺某,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