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贺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贺某,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