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香琴诉李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香琴,李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香琴,女,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涛,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红涛的收入20726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晨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