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36号之一原告:冯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负责人:陈焯燕。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