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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文铭、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铭,王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铭,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泰宁县。被执行人:王金贵,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铭与被执行人王金贵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金贵暂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王金贵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在处置阶段,本案债权在执行案件的审限内未能得于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