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丽与霍利军、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霍利军,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480号原告:张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任林娟。被告:霍利军。被告: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经营者:赵贵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原告张丽与被告霍利军、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渝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崔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