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苏芹与季荣军、张洁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芹,季荣军,张洁,季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78号原告王苏芹,女,1975年1月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新区。被告季荣军,男,1971年1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洁,女,1975年9月8日生。被告季某。原告王苏芹与被告季荣军、张洁、季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苏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苏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苏芹负担。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