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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苏芹与季荣军、张洁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芹,季荣军,张洁,季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78号原告王苏芹,女,1975年1月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新区。被告季荣军,男,1971年1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洁,女,1975年9月8日生。被告季某。原告王苏芹与被告季荣军、张洁、季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苏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苏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苏芹负担。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