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明杰与陈宝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杰,陈宝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758号原告:郑明杰,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陈琼,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杰诉被告陈宝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啸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