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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师红伟与韩双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红伟,韩双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师红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8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韩双锁,男,生于1984年4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红伟申请执行韩双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双锁的存款3116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1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焕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