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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灿与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灿,男,1968年7月10日生,昆明市盘龙区人。被执行人: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岔街铁路新村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2楼。申请人王灿与被执行人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大立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昆明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3464851.57元偿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确认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