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连贵与赵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贵,赵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94号申请执行人:董连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振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董连贵与赵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振山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振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董连贵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506民初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瑛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