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潘磊与孙佳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磊,孙佳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41号申请人潘磊,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孙佳佳,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潘磊与被申请人孙佳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佳佳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6幢03室[房产证号为:00××68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志祥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佳佳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6幢03室[房产证号为:00××68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查封担保人孙志祥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芳林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723财保41号之一申请人潘磊,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08115035,住灌云县南岗乡隆昌村塘沟158号。被申请人孙佳佳,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05230025,住灌云县伊山镇振兴中路134号。关于申请人潘磊与被申请人孙佳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佳佳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6幢03室[房产证号为:00××68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志祥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在本院保全期间,申请人潘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潘磊撤销诉前保全。二、解除对被执行孙佳佳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6幢03室[房产证号为:00××68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孙志祥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徐丙林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熊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