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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魏玲与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玲,韩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67号原告:魏玲,女,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韩莹,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魏玲与被告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魏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50元,决定依法免收。审判员  程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