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侯某、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鹏程,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上诉人侯某与被上诉人姚某离婚。二、上诉人侯某、被上诉人姚某婚生子姚硕随上诉人侯某生活,被上诉人姚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上诉人侯某抚育费6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上诉人侯某、被上诉人姚某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蓬莱市小皂新区十一号楼二单元402室房屋一栋、鲁F×××××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租赁经营人民商场一楼摊位一处的货品一宗归侯某所有,侯某缴纳的13920元保险金归侯某享有,侯某给付姚某财产分割款36960元,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侯某、被上诉人姚某各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侯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