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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永山与乔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山,乔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396号原告杨永山,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乔威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山诉被告乔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保全费1021元,合计2174元由原告杨永山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