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44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2、婚生女曹某1生于2005年9月11日,现年12岁,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由其自行选择,从闹离婚开始一直由原告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3、原、被告没有任何财产纠葛问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谈婚,于2002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05年9月11日生育女曹某1,现在上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原告撤诉,但撤诉后被告依然没有悔改,原告于2016年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尝试与被告交流,在2016年农历十一月一日晚十点左右,被告骑摩托车摔倒,原告去医院照顾,期间涉及女儿监护和抚养问题时再次发生口角,原告离开医院,此后,被告再没有接听过原告与女儿电话。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之规定,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真实。原、被告谈婚一年之久,且双方自愿结婚,感情很好,现婚生女也已12岁。婚后,原告开粮油店期间被告也是积极帮助,并将自己的剩余收入给了原告;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后,被告帮原告粉刷房屋,尽其所能提供帮助。在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也给了原告生活费,并让原告亲戚帮忙带粮食给原告,原告所述被告未没有尽义务不实,仅是由于被告近期手受伤,无法上班,没有收入,而且被告申请到新的宅基地,相关费用已交,等着动工,从而导致被告给原告的生活费减少,希望原告理解,回家好好生活。被告履行了家庭责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2002年11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1,现在上学。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睦,2013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又于2014年1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2015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互敬互爱,仍和好有望,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继续和女儿曹某1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告协助原告装修出租屋,并先后给付原告及女儿生活费、房租费等两千余元。2016年11月29日(农历11月1日)被告骑摩托车时摔伤,原告前去照料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开,后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以双方矛盾仅系原告对自己产生误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2015)南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彼此信任、互相理解包容,遇事多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克服生活困难、致力于老人赡养、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家庭的经济建设。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已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婚生女也已上学,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但彼此之间并未有大的矛盾分歧。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依然能保持联系,被告也在力所能及的为原告及女儿提供生活费用和帮助,在被告受伤后原告也能前去照看,可见双方夫妻关系已有改善之可能。只要在以后生活中,双方能进一步克服自身不足,夫妻感情仍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转琴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