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与郦正辉、姜三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郦正辉,姜三梅,赵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1606号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41652385,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横塘立交桥南。法定代表人:��玉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婷,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郦正辉,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姜三梅,女,汉族,1944年1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赵斌,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开庭审理前以被告赵某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郦正辉、姜三梅、赵斌三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杨慧婷以及被告姜三梅、赵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杨慧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给付饲料款19800元及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99元,合计198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存在长期的生意往来,由原告为被告赵某提供家禽饲料等原料。2016年9月18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原告饲料款19800元,并约定于春节前还清。现被告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被告郦正辉系其妻子,被告姜三梅系其母亲,被告赵斌系其儿子。被告郦正辉与死者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系死者赵某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对死者赵某之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姜三梅辩称:1、其儿子赵某和被告郦正辉夫妻共同经营鱼塘,鱼塘里的所有东西都被被告郦正辉卖掉了,钱也被被告郦正辉拿走了,本案债务应当由被告郦正辉承担;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的遗产,鱼塘里的收益才算是遗产,但鱼塘里的财产全部由被告郦正辉一人转卖,收益都归其所有,所以本案欠款由被告郦正辉一人承担,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只能扣除被告郦正辉所应得的部分。被告赵斌辩称:1、不赞成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系其父亲赵某和被告郦正辉夫妻共同经营鱼塘所负债务,其一直在外上班,不参与鱼塘经营,且其父亲赵某已去世,被告郦正辉转卖了鱼塘所有的财产,其没有继承任何的财产,所以也不应当承担债务,本案债务应当由被告郦正辉一人承担;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的遗产,鱼塘里的收益才算是遗产,但鱼塘里的财产全部由被告郦正辉一人转卖,收益都归其所有,所以本案欠款由被告郦正辉一人承担,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只能扣除被告郦正辉所应得的部分。本院经审理确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经营鱼塘的赵某发生买卖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赵某提供饲料;2016年9月18日,经双方结算,赵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言明尚欠原告饲料款19800元,该款于春节前还清。2016年12月12日,赵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本案三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向本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11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赔偿本案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51545.20元。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分别系死者赵某的配偶、母亲及儿子。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给付饲料款19800元及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99元,合计1989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死者赵某生前经营鱼塘向原告购买饲料、尚欠19800元价款的事实清楚,有欠条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债务系死者赵某与被告郦正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郦正辉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死者赵某将本案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又或者本案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该债务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郦正辉给付19800元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就本案而言,死者赵某生前对原告所负19800元债务,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姜三梅、赵斌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姜三梅、赵斌辩称死者赵某生前与被告郦正辉夫妻共同经营的鱼塘被被告郦正辉卖掉了,所得收益被被告郦正辉拿走,本案债务应由被告郦正辉一人承担,该辩论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郦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郦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乐福饲料有限公司价款19800元;二、被告姜三梅、赵斌在继承赵腊荣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保全费218元,合计366元,由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郦正辉、姜三梅、赵斌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