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珲春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洪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洪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龙浩,经理。被执行人:张洪实,女,朝鲜族,1970年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珲春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洪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对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