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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军、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军,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43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建华,女,汉族,43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和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军、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杨高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