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发,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03行初13号原告王新发,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吴世军,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孙忠林,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王新发不服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牡阳区市监撤字(2016)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撤销本案涉诉行政行为,并将撤销文书提交法院。原告王新发以被告作出撤销本案涉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新发负担。审 判 长 张 广审 判 员 山苗苗代理审判员 许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