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聚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899号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航空大道中大御城7楼。法定代表人:熊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敦华,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恩施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白杨坪镇石桥子村。法定代表人:黄英杰。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交纳4500元,由原告恩施天泽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宋翔宇人民陪审员 向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