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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天义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王静、张天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义,王静,张天成,周亮,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义,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被告人张天义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静,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人王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张天成,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人张天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周亮(曾用名周虎),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被告人周亮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程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人程豪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天义被控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被告人王静、张天成、周亮、程豪被控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义、王静、张天成、周亮、程豪,辩护人王志、邹岳峰,被害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静因怀疑其丈夫周某与郑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搜集证据来到郑某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阳光栖谷小区23栋101室的住处,发现周某与郑某在屋内,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张天义、周亮,张天义又邀约被告人张天成、程豪到场帮忙。五被告人在该栋楼外汇合后,决定进入郑某住处搜集证据。被告人张天义、周亮、程豪遂翻越栅栏进入郑某住处,并从室内打开防盗门,让王静、张天成从大门进入。进入室内后,王静等人与周某发生争执,进而被告人张天义、张天成、周亮、程豪与周某发生撕打,张天义殴打周某头部、面部、背部等部位,致周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右侧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期间,被告人王静在郑某住处摔砸室内物品。另查明:五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肖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周某的陈述,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讯问五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义、王静、张天成、周亮、程豪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被告人张天义非法侵入住宅过程中,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天义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静、张天成、周亮、程豪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义、程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天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王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天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四、被告人周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五、被告人程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建审 判 员  白小凤代理审判员  朱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岩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