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伟、林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冠军,刁殿存,杜士伟,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738号之一申请人:张伟,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林冠军,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刁殿存,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杜士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被申请人: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申请人张伟诉被申请人林冠军、刁殿存、杜士伟、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7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冠军、刁殿存、杜士伟、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林冠军、刁殿存、杜士伟、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林冠军、刁殿存、杜士伟、故城县教师进修学校、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小学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庆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