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194号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陈美强,董事。被告: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信兴,经理。被告: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蒋丽丽,经理。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