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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194号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陈美强,董事。被告: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信兴,经理。被告: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蒋丽丽,经理。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品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锦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