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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洪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1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西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4723487N。法定代表人:廖巨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兔,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燕,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光,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了(2017)粤1972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查封如下:一、2017年4月6日依法冻结洪光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50,实际冻结2,43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二、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洪光名下粤S×××××车辆一台(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止。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因本案对洪光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50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因本案对洪光名下粤S×××××车辆一台(已抵押)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