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董书克与被执行人兰荣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克,兰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468号申请人:董书克。被执行人:兰荣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书克与被执行人兰荣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兰荣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民初2074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