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占廷贤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廷贤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090号罪犯占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日作出(1999)金某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1年4月24日以(2000)刑复字第15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6年8月29日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19日,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对罪犯占廷贤提请减刑。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光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伊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占廷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占廷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占廷贤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占廷贤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占廷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占廷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廷贤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