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胜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黄胜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844号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科技园E3栋6-8层。法定代表人:全登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菊,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胜源,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胜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