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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晓与周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周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70号原告:孟晓,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周志红,男,约50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诉被告周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撤回起诉。诉讼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军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