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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汉文与江阴市建设局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汉文,江阴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186号原告:严汉文,男,193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建设局,机构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杰,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严汉文诉被告江阴市建设局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严汉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严汉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严汉文已预交),由严汉文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