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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江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江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06号罪犯胡江涛,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陇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浙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江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浙台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江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胡江涛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2015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江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