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湖与被告张光跃、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湖,张光跃,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民初353号原告:彭春湖,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栋***号。被告:张光跃,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被告:郭辉,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原告彭春湖与被告张光跃、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春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跃、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春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8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从2012年至2014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8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原本有3张借条,因听说借条有效期为2年,所以让被告写成一张总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且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另被告张光跃、郭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光跃、郭辉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张光跃因生产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11月30日,因被告张光跃未及时归还借款,即向原告出具38万元条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另被告张光跃、郭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张光跃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张光跃时生效,被告张光跃应按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张光跃、郭辉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光跃所借原告之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光跃、郭辉共同偿还原告彭春湖借款38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520元,由被告张光跃、郭辉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