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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402刑申1号丁某某:你对本院(2014)原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不服,你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经本院审查,你经本案被告人周生花介绍于2012年加入徐海军(另案处理)设立的名为”深圳美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加入后你按传销组织要求,以”互助养老”为名,通过虚假宣传,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一定顺序组成的内部层级,承担管理、协调、宣传职责,在固原市进行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3月案发前,你在该组织中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你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向”深圳美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共计缴纳传销资金103.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传销网络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美乐家公司的网络传销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