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华勇与王丽梅、莫地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勇,王丽梅,莫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10号申请人:袁华勇,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王丽梅,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莫地伟,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袁华勇诉被告王丽梅、莫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华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线索为登记在被申请人莫地伟名下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申请人袁华勇以其自有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华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莫地伟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限额20万元)。二、将登记在申请人袁华勇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袁华勇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