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249号原告:陆某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