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健、金红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健,金红梅,桐城市洪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汪金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491号原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健,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金红梅,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洪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城郊居委会洪庄组19号。法定代表人:汪金枝,总经理。被告:陈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金枝,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金红梅、桐城市洪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汪金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江京红审 判 员 郎 祎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