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海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海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405号原告:阮海祥,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仪,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秀,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马俊。关于原告阮海祥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由于其自身原因,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海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阮海祥负担。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冬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