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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某军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军,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120号原告:蒋某军,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男,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军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军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华代理审判员  蒲 航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