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4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盛钱培与沈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钱培,沈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519号之一原告:盛钱培,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龙,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盛钱培与被告沈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盛钱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钱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钱培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盛钱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德胜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