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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金华与被告徐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华,徐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889号原告:邱金华,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公民身份号码35×××××10。被告:徐谦,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华与被告徐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车辆损失已向承保徐谦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金华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