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郑燕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郑燕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05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谢桔茂,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系支行员工。被告:郑燕华,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告郑燕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请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39460.54元及利息、滞纳金(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融易通信用卡,双方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领用合约。合同中约定:在甲方(即原告)核准发给乙方(即被告)融易通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融易通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使用融易通卡消费或预借现金透支的,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融易通卡透支利息计收单利,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可按账单金额全额还款,如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应依据甲方规定,在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的第27天)营业终了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每月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付2%逾期罚息,最低10元等条款;2012年10月25日,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信用卡(卡号:62×××00),信用额度40000元。2012年10月25日,被告开始透支。2014年5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预借现金20000元,截止当日累计透支39460.54元。之后,被告对尚欠的透支本息及罚息等费用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39460.54元及利息、罚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被告郑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