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领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领银广告有限公司,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领银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计平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3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49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