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灿兰与刘世兵万道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灿兰,万道银,刘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灿兰,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万道银,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世兵,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万道银、刘世兵于2016年12月8日前共同偿还安灿兰借款6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但万道银、刘世兵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安灿兰遂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万道银、刘世兵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刘世兵名下的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抵押贷款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房产一套不便处置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万道银、刘世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8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安灿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道银、刘世兵(2017)渝0118执1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