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张志彬、陈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张志彬,陈艳红,张志新,王敏英,贾喜民,融小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4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住所地:安新县永安大街8号。负责人:张红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杰,该行员工。被告:张志彬,男,汉族,农民。被告:陈艳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志新,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敏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贾喜民,男,汉族,农民。被告:融小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彬、陈艳红、张志新、王敏英、贾喜民、融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昀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