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何群英与崔江跃、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群英,崔江跃,何丹,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735号之二原告:何群英,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崔江跃,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丹,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李峰,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英诉被告崔江跃、何丹、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群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452元,由原告何群英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