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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汇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汇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绍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红,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汇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幢***号。法定代表人:肖明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汇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2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王建强代理审判员  聂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