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钱济翕诉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济翕,陈文毅,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济翕,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毅,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济翕、陈文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两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济翕、陈文毅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5.50元,由上诉人钱济翕、陈文毅负担。审判长 张 聪审判员 范德鸿审判员 贾沁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